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环罚决字〔2024〕6号
河南平煤神马京宝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697346748D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商酒务镇房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王兴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8月29日,我厅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分别对你公司焦炉烟囱排放口(DA002)、装煤地面站排放口(DA003)有组织废气和厂界无组织废气进行采样监测,检测报告(编号为HJ[2024]0826-10号)显示,你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具体情形如下:
1. 检测报告(编号为HJ[2024]0826-10号)显示,你公司2024年8月29日装煤地面站排放口(DA003)有组织废气苯并[a]芘排放浓度3次检测结果分别为:0.000790mg/m³、0.000490mg/m³、0.000566mg/m³、平均值为0.000615mg/m³,超出了《河南平煤神马京宝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91410421697346748D001P)苯并[a]芘0.0003mg/Nm³的许可浓度排放限值,超标倍数为1.05倍。
2. 检测报告(编号为HJ[2024]0826-10号)显示,你公司2024年8月29日焦炉烟囱排放口(DA002)有组织废气氨气排放浓度3次检测结果分别为:4.53mg/m³、48.3mg/m³、27.0mg/m³,平均值为26.6mg/m³,超出了《河南平煤神马京宝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91410421697346748D001P)氨气8mg/Nm³许可浓度排放限值,超标倍数为2.325倍。
你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1页)、你公司社会保险费缴费申请报表壹份(共1页)、你公司营业额证明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公司名称、地址、经营范围、企业规模(属中型企业)。
2. 你公司授权委托书壹份(共1页)、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你公司环保部长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
3.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勘查笔录》壹份(共5页)、《现场勘查示意图》壹份(共1页)、现场勘查照片伍页(共5页)、《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7页)、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节选壹份(共6页)、年产130万吨捣固焦及综合利用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复印件节选壹份(共18页)、160t/h干熄焦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节选壹份(共6页)、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环保备案公告壹份(共2页)、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平煤神马京宝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60t/h干熄焦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复印件壹份(2页)、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壹份(共1页)、检测报告壹份(HJ[2024]0826-10号)(17页)、检测报告送达回证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9月26日,省厅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环责改字〔2024〕4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按照发放的排污许可证及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2024年10月28日,省厅执法人员针对9月份执法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你公司装煤地面站排放口(DA003)有组织废气苯并[a]芘、焦炉烟囱排放口(DA002)有组织废气氨气进行复检,检测报告(编号为GL241001号)显示,装煤地面站排放口(DA003)有组织废气苯并[a]芘排放浓度3次检测结果均低于检出限,检测结果符合标准;焦炉烟囱排放口(DA002)有组织废气氨气排放浓度3次检测结果分别为:0.78mg/m³、1.77mg/m³、3.98mg/m³,平均值为2.18mg/m³,检测结果符合标准。复查期间未发现新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15日,省厅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环罚告字〔2024〕7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2024年10月18日,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环罚告字〔2024〕7号)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九)排污许可管理类表5,裁量因素共9项,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违法事实首要裁量等级为5,超标排放倍数裁量等级为4;小时烟气流量裁量等级为5;污染物类别裁量等级为5;超标或超总量因子数量裁量等级为2;违法行为发生时段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等级为1;企业规模裁量等级为3;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为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为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为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为2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为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为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分别为4、5、2、1、1、3、1、1;处罚金额(X)=20+(100-20)×[(5/5)2+(42+52+22+12+12+32+12+12)/(52×8)]×50%=71.6万元。
2024年12月5日,经集体讨论,对你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柒拾壹万陆仟元整(716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入河南省财政厅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248105184869;代办银行:中国银行郑州自贸区分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厅财务审计处领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厅综合执法处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