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卫计委近期出台了《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生育服务证办理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正式启动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包括生“一孩”不再需要办“准生证”、推行“承诺办证”等备受关注的便民措施。
众所周知,孩子出生前,得先办理生育服务证,也就是俗称的“准生证”。今后,夫妻生育第一个孩子不用再申请办理“准生证”了。
根据规定,夫妻生育第一个孩子实行登记,不需要进行审批。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均没有生育过的,在结婚登记至生育后3个月内,持有关证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夫妻双方在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村(居)、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领取《生育第一个子女登记表》
→ 如实填写《生育第一个子女登记表》
→ 提交《生育第一个子女登记表》及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相关资料至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
→工作人员进行信息比对并查验相关资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和相关政策。
【所需材料】夫妻双方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相片。
2014年3月起,广西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更多夫妻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申请办理“二孩证”成为越来越多人关注的热点。
依据有关规定,夫妻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申请生育二孩的属于再生育,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领取《再生育证》后方可生育第二个子女。
改革后,《再生育证》实行限时办结。对符合再生育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初审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公示期由15个工作日压缩至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及公示结果上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核批准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延长5个工作日。
受理单位需要核查在广西区内的婚育信息的,可向相关单位请求协查,协查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办理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
符合生育第二孩条件的夫妻,在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村(居)、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领取《再生育证申请审批表》
→ 如实填写《再生育证申请审批表》
→ 到所在单位或村(居)委(申请对象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村(居)委)签署意见
→ 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提出申请
→ 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 对审核合格的对象在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
→ 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签署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公示结果及证明材料报送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再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所需材料】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其他证明夫妻双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相关材料,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相片。
【委托他人代办需要的材料】申请人书面委托书和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必需的相关材料。
按流程准备好材料,交材料时却被告知“还缺”,办证人员少说几个字,老百姓就得多跑冤枉路。为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新规对生育服务证的办理作出了严格规范。
实行首接责任制。对按规定能够在本地申办生育服务证的,办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或人为拖延办理时间,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尽快办结。对材料不齐全的,必须当场一次性告知办证所缺全部材料。实行受理后审核,对不能在本地申请的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同时,《规范》要求,生育服务证的办理实行一次性告知。受理生育服务证申请的单位对办理程序和所需资料实行一次性告知。对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
明明符合二孩政策,可婚育状况无法证明;要找原单位开证明,可是原单位倒闭了……不少夫妻办证时遇到类似的“死胡同”。改革后,这种情况下,办证可以“刷人品”——承诺情况属实。不过,一旦被发现“人品”有问题,就只能认罚了。
按照新规,因多种原因或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受理、办理单位经多方核查也无法确认其婚育情况的,由夫妻双方对其婚育情况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后办理。
然而,一旦发现申请人虚假承诺,或是通过伪造、变造相关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生育证件,由有关单位根据定,宣布其生育证件无效,并根据其违法生育的具体情形,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的高限征收社会抚养费,已建立征信系统的将失信记录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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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广西新闻网综合 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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